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703执保143号
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
达州莱克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州莱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达州莱克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80000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通过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被申请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
至此,(2020)川1703执保143号无财产可供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