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值,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达巴北路263号附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3期12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值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