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民终2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道东方俊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96893L。
法定代表人:胡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九江市迅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贸大厦1栋22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88776238。
法定代表人:曾庆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87519788。
法定代表人:付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7元,减半收取9628.5元,由上诉人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为民
审判员 沈双武
审判员 施龙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戴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