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民初2808号之一
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贸大厦1栋22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88776238。
法定代表人:曾庆柳,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道东方俊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96893L。
法定代表人:胡华梅,任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87519788。
法定代表人:付玮,任总经理。
被告陈彭松,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赣0403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经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现解除对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陈彭松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陈彭松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熊 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