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民初2808号之一
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贸大厦1栋22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88776238。
法定代表人:曾庆柳,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道东方俊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96893L。
法定代表人:胡华梅,任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87519788。
法定代表人:付玮,总经理。
被告陈彭松,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陈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华梅自愿以其名下1000000元的存款,该公司股东涂馨月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九江市联盛快乐城2栋不分单元1712、1713号房产,作为解除对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的担保,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9月5日同意胡华梅、涂馨月的担保。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案外人胡华梅银行账户62×××87中1000000元的存款;查封案外人涂馨月名下位于九江市联盛快乐城2栋不分单元1712、1713号房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