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2808号之二
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瀚国际商贸大厦1栋22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887762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讯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道东方俊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96996893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87519788。
法定代表人:付玮,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赣0403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九江鼎中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故本院解除对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凯旋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