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4865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2645122P。
法定代表人:张保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0985235W。
法定代表人:李晓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元,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朱福建省诏安县,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被告: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居巢区夏阁镇大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850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6.5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