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3150号
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0985235W,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榕,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YFLPMX2,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工业园区南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华,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90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坐落于武平工业园区南环路168号1层2#、3#、4#车间[所有权证号为闽(2021)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2568号]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玖佰万元整(¥9000000),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岳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工业园区南环路168号1层2#、3#、4#车间[所有权证号为闽(2021)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XXX8号],期限为三年。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以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实时反馈为限。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秋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莉婷
书 记 员 饶建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