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民初307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利荣,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发贤,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0985235W,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钟发贤、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计384.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秋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金凤
书 记 员 兰鸾玉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