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8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岳西县天堂镇××社区××榜组××号。
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年07月31日生效的(2017)皖0828民初386号判决,于2019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驳回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西支行的账户13×××75存款55376.8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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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