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8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