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立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立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