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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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21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展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6563678X5。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2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5万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17个银行帐户及财付通账户(余额不足2500元),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小型汽车,现暂未实际查控。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921执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姚洁
审判员刘彦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