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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1454号之一
原告: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展辉路1号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6563678X5(1/3)。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岱山县。
被告:金雅飞,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第三人:祝益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欣公司)与被告***、金雅飞、第三人祝益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浩欣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对第三人祝益杰名下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海德花园27幢905室的房屋进行保全,本院于同日裁定对第三人祝益杰名下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海德花园27幢90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原告浩欣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园园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