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兴宇水产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903执恢131号 浙江舟山兴宇水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兴宇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浩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218344.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7581元、保全费3000元、鉴定费 55490元、执行费345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在定海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债权中的2600000元已被定海区人民法院扣留提取,剩余的618344.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000元由本院执行到位,已由申请执行人依法领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27581元、保全费3000元、鉴定费 55490元、执行费34583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