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

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文献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飞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舟,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琪,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明,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8.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纪超

书 记 员  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