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2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34226-7。
法定代表人:林飞升,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娥,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天恩,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钱天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