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

***、***等与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81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跃团,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226W。

法定代表人:林飞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郭梅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以下简称莆田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诉讼代理人黄恩泽、戴跃团,被告莆田水电工程处的诉讼代理人杨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155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莆田水电工程处中标承包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中标单位莆田水电工程处应提交履约保证金1550000元。被告承包该工程后,由原告带班组进场实际施工,被告要求原告提交上述履约保证金,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账号,***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收执。该履约保证金于2015年6月3日由被告如数提交至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1月22日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被告处,被告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还。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被告未能及时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莆田水电工程处辩称:1、原告与***是承包的相对方关系,原告与水电工程处无合同或承包关系。案涉工程系莆田水电工程处承包给***,***承包给原告,水电工程处的保证金是***缴交的,不是原告缴交的。***未到庭确认原告,故原告是否是本案唯一实际施工人还不能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向莆田水电工程处要求保证金2、虽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但被告莆田水电工程处是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且本案诉请不是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故本案不能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3、案涉工程原告尚存在巨额欠付材料款,原告要求***或水电工程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并未成就。4、原告与***之前的工程结算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原告是否尚欠***其他款项,本案均不知情,故,被告莆田水电处无权替***退保证金。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月1日,莆田水电处(甲方)与陈跃宗(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莆田水电处将漳州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交由陈跃宗负责组织投标和施工管理,经营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四条合作经营费用约定:合作期内年保底完成工程造价伍佰万元并向甲方交纳壹拾万元费用,造价以中标价为准,超过伍佰万元部分向甲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费用。第五条付款办法约定:甲方根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除应扣乙方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外,其余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乙方。甲方替乙方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在付款给乙方时一并扣回。若由于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方针、政策发生改变,乙方应及时补足各种手续和税费。第六条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与施工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否则,引起的工程返工、修复等后果,概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2015年4月28日,经公开招投标,确定莆田水电工程处为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内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人民币15595593.47元。

2015年5月27日,***向***在福建农村信用社账号62×××22的银行卡转账1550000元。***于当日向***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人民币1550000元,摘要: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履约金。***在落款处签名。

2015年6月3日,***向莆田水电处转账汇款1550000元,附言: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5年6月3日,莆田水电工程处向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转账1550000元,备注用途: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工程履约保证金。

2015年6月19日,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莆田水电工程处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签约合同价15595593.47元,总工期为180个日历天。合同专用条款第4.2条履约担保约定:履约担保金额的提交时间为中标人在公示期满后5天内且签订合同前。如不能按规定履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履约担保形式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退还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无息退还。

2015年10月27日,莆田水电处向***转账支付工程人工费469156元;2016年,莆田水电处向***转账支付人工费468436元;2017年1月18日,莆田水电处向***转账支付工程人工费388099.59元。

2017年12月26日,***、***向莆田水电处出具《承诺书》:由贵处中标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本人通过***分包该项目施工,现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尚有部分工程尾款还没结算完成,因本人之前都是通过***领取本工程的进度款和缴交各项税费等,现因***失联,本人申请直接从贵公司领取剩下的工程尾款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本人愿对该项目的所有施工现场负责,并承担该项目质量保修期间的保修所产生的费用和本工程所有应尽的义务。承诺人:***,担保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签字:***)。

2018年10月,漳州台商投资区康城家居公司北侧排洪渠改造工程设计单位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分别出具报告,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2019年1月22日,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莆田水电工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分行开立的账户转账1550000元,交易用途:退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陈跃宗(曾用名庄跃宗)与***系父女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等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问题。

二、关于本案工程款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美玲

审 判 员  曾聪明

人民陪审员  林秀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