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

***、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36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2267W。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