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36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2267W。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