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兰州市政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润泽,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强科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合同分包纠纷一案中,做出(2017)甘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兰州市政事业开发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兰州市政事业开发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兰州市政事业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兰州市政事业开发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 力
审判员 梁永年
审判员 路金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