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饶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市政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饶立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字第7号判决书终结
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 峰
审判员 段 伟
审判员 梁永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