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02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南街**。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3850元、执行费8058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但该公司关门并未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忠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马 倩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