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3民初5870号
原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经伦路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5864468Q。
法定代表人:商亚锋。
委托代理人:***,男,江苏省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西路34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