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2450号
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悦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