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13民初5573号
原告:***,女,200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下午我与母亲途径古城乙区斯大林路186号楼楼下时,该楼顶的外墙突然发生脱落,坠落的瓷砖将我当场砸晕,我被送医治疗。案涉楼房由被告负责维修管理,其是案涉楼房的管理人。因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我的权益。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辩称,我处不是案涉楼房的管理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由收取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部门对原告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13时许原告与母亲在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乙区斯大林路186号楼楼下时,该楼顶的外墙发生脱落,坠落的瓷砖将原告头部砸伤。原告于当日13时14分至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于次日至大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另查,案涉楼房所处区域不是封闭小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急诊病志、住院病案,本院勘验时拍摄的照片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自己关于被告系案涉楼房管理人的主张,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其余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