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2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沙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沙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沙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贷款20万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