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10B-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9102B。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西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715054054。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81317.8元及案件受理费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81317.8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66406元。
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其名下坐落于南部工业园区、面积48282平方米[宗地编号:XQ-020(17)-17]的土地。
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664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