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步洪军与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11民初144号
原告:步洪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魏鑫。
被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黑龙江佳木斯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417号郊区政府二办。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步洪军与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市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1日,原告步洪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步洪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步洪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