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34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鑫,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活动,属不可抗力,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