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延寿县加信镇延东维修队、延寿县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修队,住所地:******加信村。
经营者:郭奎权,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修队经营者,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延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山乡寿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兴,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魏鑫,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修队因与被上诉人***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修队申请撤回上诉,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修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修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00元,减半收取610.50元,由上诉人*********修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胜凯
审判员  唐玉贵
审判员  王帅英
法官助理赵东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