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49号
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1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31525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860183867(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秒,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住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1.8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芝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