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503民初228号
原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顺亿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50委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顺亿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黑龙江恒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