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亿源筛业有限公司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425民初4104号
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1730123D,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俊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8971163XU,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康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虞城县天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72497032A,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刘店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允士,经理。
被告:虞城县亿源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959871892,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魏棚棚,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村镇银行)与被告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虞城县天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虞城县亿源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魏棚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发公司、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城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直到还清为止);2、确认原告对浮动抵押物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宏发公司签订2017年虞通村银字第GSXD20170519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宏发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005%,逾期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50%。被告宏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浮动抵押担保,被告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已经到期,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虞城村镇银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还款计划表,证明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宏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宏发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005%,借款期限一年,从2017年5月23日到2018年5月22日,罚息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宏发公司收到贷款并承诺按时还款。2、流动资金借款抵押合同,证明被告宏发公司为借款提供资产作为抵押,并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对上述资产,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流动资金借款保证合同,证明被告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4、被告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5、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书,证明借款及承诺还款及担保的事实。
被告宏发公司、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庭审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5月23日被告宏发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该款由被告宏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由被告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浮动抵押合同、与被告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棚棚、**、***、**、***、***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保证合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被告宏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宏发公司为借款提供浮动抵押担保,原告对被告宏发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天成公司、亿源公司、***、**、魏鹏鹏、**、***、**、***、***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虞城村镇银行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利率为年利率10.005%,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50%。已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虞城县天成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亿源筛业有限公司、***、**、魏鹏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虞城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天成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亿源筛业有限公司、***、**、魏鹏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22,8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田仲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