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29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原告郑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0225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七页第八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审判长 王玉平
审判员 梁 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