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执1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开兰大道南侧京海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745XN。法定代表人:晏海涛,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152688。法定代表人:楚德华,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0225执1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被告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3639752元。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起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过程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暂无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映映
审判员 蔡雪琴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