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