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8民初4841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科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郜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会、耿超(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王什村街北坟台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位会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缴纳公告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泠雪
审判员  张慧艳
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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