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濮阳高新区王助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
申请人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名下账户内均无大额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名下无保险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名下无大额网络资金。
三、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濮阳高新区**乡锦博达服装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焦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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