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8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为:636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和车辆),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冯志刚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