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民初643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郜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系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和,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函安市。
负责人:李雪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郭自新,系该厂厂长。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5709元退还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杨海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小梅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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