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496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高新区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71547H。
法定代表人:郜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锦田路与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50405K。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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