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496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高新区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71547H。
法定代表人:郜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锦田路与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50405K。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