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979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科技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71547H。
法定代表人:郜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茵茵,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锦田路与惠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