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82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铭,该公司职员。
***与***、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卞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