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31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龙,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女,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晓霞,女,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刘成武,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吾悦广场项目**商业10A-10C,12A12B,13A,13B,****(******)。
法定代表人:杨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铭,女,1963年11月23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刘晓霞、刘成武、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诉讼请求548468.08元变更为330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晓霞、刘成武、长春誉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9.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退还原告1014.00元;保全费32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