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阳。
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春。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辽1202民初8127号生效后,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再决定是否恢复案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