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阳。
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春。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5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