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7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立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7200元为限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投资性收益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伟宏
审判员 刘静波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