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554号1号科研楼423室。
法定代表人:姜兵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127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崔 红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鞠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