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9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2号东方园8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全。
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A区165室。
法定代表人:黄振军。
本院在执行**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桂0103执95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94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9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