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9583号

申请执行人**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2号东方园8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全。

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A区165室。

法定代表人:黄振军。

本院在执行**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4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  涛